《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規則(試行)》政策解讀
發布時間:2022-07-1810:21:04彭水彭薇
五、移送有關部門有哪幾種情況?
《規則》明確了移送有關部門的兩種情況。一是移送問題線索。《規則》第6條規定,對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超職數、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,違規超編錄(聘)用、調任、轉任人員,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及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,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等行為,編辦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查處和糾正。這一規定是根據《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》第28條作出的,主要考慮是這些問題既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,也違反組織、人事、財政等相關規定。將違規問題線索移送組織、人社、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,對查處糾正這些問題會更有效力。同時,編辦要將移送部門的問題線索列入問題臺賬,注意跟蹤落實,重要情況及時向編委報告。二是移送問責建議。《規則》第19條規定,對于失職失責危害嚴重,確需給予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、黨紀政務處分的,編辦應當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(黨組)、任免機關(單位)、紀檢監察機關等并提出處理建議。該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編辦查處糾正違規行為的權威性和震懾力。在移送問責建議時,編辦要注意加強與紀檢監察、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協調,做好溝通,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。
(未完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