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訪工作條例學習百問百答
發布時間:2022-07-1810:27:54彭水彭薇
48.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涉法涉訴信件,應當如何處理?
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,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,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;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,應當釋法明理,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。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,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。
2014年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》強調,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、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總體思路是: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、過分依靠行政推動、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,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,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序處理,依法糾正執法差錯,依法保障合法權益,依法維護公正結論,保護合法信訪、制止違法鬧訪。努力實現案結事了、息訴息訪,實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。
49.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、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,應當如何處理?
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,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、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,應當予以登記;對屬于本機關、單位職權范圍的,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;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、單位職權范圍的,應當轉送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、單位,并告知信訪人轉送、交辦去向;對不屬于本機關、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,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、單位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