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訪工作條例學習百問百答
發布時間:2022-08-2411:28:55彭水彭薇
90.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責任內容,在哪些情形下,應當追究責任?
根據《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第十一條的規定,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、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法所列責任內容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追究責任:
(1)因決策失誤、工作失職,損害群眾利益,導致信訪問題產生,造成嚴重后果的;
(2)未按照規定受理、交辦、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,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,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;
(3)違反群眾紀律,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,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、簡單粗暴,損害黨群干群關系,造成嚴重后果的;
(4)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,導致事態擴大,造成不良影響的;
(5)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、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、落實不力,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;
(6)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。
對前述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,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,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,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,不承擔領導責任;涉及的個人責任,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,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。